《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立法,规范城市安全文明出行

发表时间:2024-04-25 15:39 来源:成都人大、文明青羊 责任编辑:成都市青羊区文明办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为推动非机动车规范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民生关切 及时启动修法
  我市最早于2006年对非机动车管理进行立法,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非机动车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发生许多变化:快递、物流、外卖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未作规范,存在管理短板;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停放与充电的问题日益突出,交通与火灾事故频发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切实发挥立法保障作用,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市公安局开展深度调研与研究,结合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吸收多方意见建议,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22年12月,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1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2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于6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经再次征求多方面意见建议、部门协调、立法调研,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2023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并表决。


  加强车辆登记 引导规范出行
  为进一步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条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定义,并按照最新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定义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定义进行明确和完善。其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均应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上道路行驶;人力自行车无需登记即可上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由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

  条例明确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并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为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条例还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


  规范通行管理 安全文明出行
  条例明确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车辆制动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不得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转弯前减速慢行,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和步行街,以及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九)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十)通过过街人行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十一)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二)不得牵引动物。
  法律责任:
  违反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