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 这些法律知识了解一下!

发表时间:2020-02-10 15:42 来源:新青羊 责任编辑:何梦里

疫情当前 这些法律知识了解一下!

青羊区编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要点》
  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做到科学防控、依法防控,青羊区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分类,汇编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要点》,《要点》分为政府、企业、公民等三个篇幅。

  本报今日摘录部分予以登载,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读者亦可通过“法视青羊”微信公众号、“锦绣青羊”微博详细了解。

  政府篇

  履行程序

  1.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隔离措施

  2.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政府如何实施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紧急措施

  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企业篇

  职工报酬

  1被隔离人员在政府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

  2.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正当价格行为

  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7.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公民篇

  密切接触者法定义务

  1.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有什么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这些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2.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谣处置

  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阻碍疫情防控处置

  5.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内容由区司法局提供)